数据出境五种情形需申报安全评估

2022-03-31 02: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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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五种情形需申报安全评估

出境数据安全评估,不只是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也是企业必须达标的能力

本报记者 徐一鸣

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意在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二是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三是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是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五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数据作为一种资产,涵盖的信息包罗万象,保护数据安全亦是为了保护数据权属人的利益。然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数据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FreeBuf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20年,63.5%的受访企业遭受过网络攻击。其中,45.9%的企业曾遭受过3次以上攻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企业要在内部建立数据管理机制体制,包括存储数据国内服务器在使用之前进行数据脱敏,在获得授权之后使用数据等。另一方面,要将数据存储在国内,在跨国数据交易,或者数据用于跨国技术开发的时候,需要遵循法律规则。此外,需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来处置数据安全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公司,掌握个人信息量大多超过一百万条量级。建议互联网公司单独管理国内用户信息,或者将信息存放在国内。”盘和林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打击跨国个人信息贩卖行为。同时,为互联网公司跨国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出境数据安全评估,不只是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也是企业必须达标的能力。”盘和林说。

贵州数据宝产品研究院院长李可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业经济范畴主体是企业,互联网巨头掌握着相关行业领域部分深度数据。出海企业需要在数据采集端做好授权,合规合理地采集,数据存储环节需要对数据加密及分布式存储,在数据应用环节需要加强数据应用场景合规性识别,防止对国家、社会及民众造成损害。

标题:央行财政部点赞中国国债“入富”

将有序推动外资参与中国债市

本报记者 包兴安

10月29日,中国国债正式纳入富时全球国债指数(WGBI),财政部和央行均发声“点赞”,并表示将巩固和扩大双向跨境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有序推动外资参与我国债券市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国债“入富”标志着继2019年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2020年纳入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后,我国国债被全球三大主流债券指数尽数纳入,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债券市场改革开放成果的认同。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这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金融持续扩大开放的信心。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国际投资者持有中国债券规模达3.9万亿元人民币。金融市场开放有利于中国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也有利于全球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财政部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国债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促进国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国债一级市场建设,逐步优化国债期限品种结构,提前对外公布国债发行计划,不断提升国债管理透明度;记账式国债全部电子化招标发行,市场化发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积极吸收外资银行加入国债承销团,给予境外投资者税收优惠等国民待遇。

二是持续推动国债市场流动性提升,采取国债续发行、预发行技术,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健全国债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建设,国债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流动性逐年提升,跻身亚洲前列。

三是注重国债收益率曲线建设,2014年起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官方编制公布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其后不断向短端和长端延伸及优化,目前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完整涵盖3个月至30年等主要期限,努力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定价功能。

四是提升债市基础设施跨境服务水平,与相关部门一道拓展全球通、债券通等外资投资渠道,不断优化国债开户结算流程,外资入市便利度大幅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与各方共同努力,积极完善各项政策与制度,巩固和扩大双向跨境投融资渠道,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是国债恢复发行40周年,下一步,将总结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继续落实外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有序推动外资参与我国债券市场,促进国债市场更高质量对外开放,打造与我国经济体量相匹配的安全高效的大国国债市场。

标题:央行开展50亿元央行票据互换操作

为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提供支持

本报记者 刘 琪

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0月29日开展了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操作量50亿元,期限3个月,费率0.10%。

本次操作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公开招标,中标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换入债券既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也有城商行发行的永续债,体现了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的支持。

CBS从创设至今不到3年时间。2019年2月20日,央行开展了首次CBS操作,2019年6月27日开展第二次,从2019年8月9日开展第三次开始,至今保持每月一次的节奏。截至目前,央行累计开展了29次CBS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此前介绍,央行票据互换工具可以增加持有银行永续债的金融机构的优质抵押品,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认购银行永续债的意愿,从而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银行资本补充可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大渠道。内源性渠道主要是每年的留存收益以及部分的超额拨备;外源性渠道则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

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高级分析师张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永续债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资本工具,能够有效拓宽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渠道,提升商业银行抵御风险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自2019年1月份中国银行发行国内首单银行永续债以来,永续债发行规模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Wind资讯数据显示,至今累计已有76家银行发行了115只永续债,发行规模达1.6万亿元,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的主导趋势愈发明显。

“当前银行补充资本具有一定的迫切性。”张丽分析称,第一,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来看,2021年以来,银行资产投放速度仍相对偏快,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呈现下降趋势。第二,近年来,银行资产质量下降、不良率持续释放,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信贷投放大幅增长,同时在表外非标回表的大背景下,银行整体资本金需求加大,导致补充资本需求较大。第三,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低于银行业的均值水平,资本补充手段相较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较为单一,银行为保持盈利能力而“以量补价”的措施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高,因此城商行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迫切。

张丽表示,CBS创设后,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永续债互换成为市场认可度更高的央票。同时,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放松了保险资金可投资永续债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亦可以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银行永续债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改善了银行永续债的流动性,更好地助力宽信用。从目前永续债流动性来看,商业银行永续债的成交量有所提升,显示出其交易活跃程度在改善。

标题:中国版TLAC管理办法出炉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

本报记者 刘 琪

中国版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上述三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多数国家或地区

已出台相关监管框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份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

与国际金融监管充分接轨

对于此次《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上述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三个方面。

一是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办法》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同时,在存款保险基金计入、投资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资本扣减规定上借鉴了国际同业经验,更好地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实践。

二是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制度与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性。《办法》中关于资本监管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银保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因此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三是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与商业银行处置机制建设相结合。《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会议,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的有效处置机制。

从内容框架来看,《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二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三是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

稳妥有序

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

根据《办法》,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同时,《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财政部成为本次《办法》的联合发布部门之一,反映出财政部在履行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方面更加积极作为,显示出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不断完善和优化。下一步,工农中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TLAC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则可能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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